立安心意外附加保障

遇上意外,輕則可能受傷而需要住院治療,重則可以導致傷殘,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立安心意外附加保障(「本附加利益保障」)於基本計劃上加上意外保障,於意外受傷時提供財政支援,保費相宜。

意外住院入息賠償

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事件住院,可獲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相等於本附加利益保障投保額的0.1%(每次意外事件住院最多90天),讓您於接受治療期間無需擔心經濟問題。

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事件住院,可獲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相等於本附加利益保障投保額的0.1%(每次意外事件住院最多90天),讓您於接受治療期間無需擔心經濟問題。

意外身故及斷肢保障

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事件而導致身故或受傷,本附加利益保障將按以下所列的受保事件之投保額百分比率支付意外身故及斷肢保障。

若受保人不幸因意外事件而導致身故或受傷,本附加利益保障將按以下所列的受保事件之投保額百分比率支付意外身故及斷肢保障。

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

假若受保人於18至65歲生日期間因意外事件導致受保人在該意外事件發生起的180天內完全及永久傷殘,本附加利益保障將支付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賠償。

假若受保人於18至65歲生日期間因意外事件導致受保人在該意外事件發生起的180天內完全及永久傷殘,本附加利益保障將支付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賠償。

雙倍賠償 給您額外保障

若受保人於指定情況下身故或受傷致完全及永久傷殘,可獲雙倍賠償。

若受保人於指定情況下身故或受傷致完全及永久傷殘,可獲雙倍賠償。



產品種類

附加利益保障

投保年齡(以上一個生日計算)

0 歲(15日)至 60 歲 

保費繳費年期及保障年期

每年續保至受保人70歲

保單貨幣單位

與基本計劃相同

保費繳費模式

與基本計劃相同

最低投保額

300,000港元 / 300,000人民幣 / 37,500美元 

最高投保額

3,000,000港元 / 3,000,000人民幣 / 375,000美元 

意外住院入息賠償1,2,3

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相等於本附加利益保障投保額的0.1%(每次意外事件住院最多90天)

意外傷殘及斷肢保障

意外傷殘及斷肢賠償應等於受保事件之投保額百分比率

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

假若受保人於18至65歲生日期間因意外事件導致受保人在該意外事件發生起的180天內完全及永久傷殘4,本附加利益保障將支付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賠償相等於意外事件發生時本附加利益保障的投保額,減去已支付的意外身故及斷肢保障賠償總額(如有)。

雙倍賠償

若受保人於以下情況下因意外身故或受傷或導致完全及永久傷殘,可獲雙倍意外傷殘及斷肢保障或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

賠償:

  1. 當受保人作為一個購票乘客,於行駛在非航空及非海上公共交通工具內;或

  2. 當受保人以行人身份於交通意外事件中受傷及/或被任何機動車輛撞倒;或

  3. 當受保人在一般只限載客用的升降機廂內(不包括礦場及建築地盤的升降機);或

  4. 只限在下列公共建築物內直接因發生火警導致:戲院、公眾大禮堂、酒店、學校及醫院;或

  5. 在香港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水浸及/或山泥傾瀉;或

  6. 當受保人及受保人的配偶因同一意外事件導致身故。

1. 住院指受保人按醫生建議登記入院作為留院病人就受傷接受治療而住院最少六小時並於出院前持續留院,因同一意外事件或其併發症而多次住院,則視為同一次住院。住院必須是醫療必需*的。

* 醫療必需是指就住院、治療、程序、材料或其他醫療服務而言,該住院、治療、程序、材料或其他醫療服務按本公司的意見為:

  • 必須、適合及與有關病徵的發現或有關傷病的診斷及治療一致;

  • 符合一般接受的醫療習慣而非為實驗或調查性質;

  • 非純為受保人、保單權益人、醫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方便;及

  • 不能省卻的以免受保人的健康狀況惡化。

2. 若受保人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台灣、南韓、美國、加拿大、西歐(即奥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及梵蒂岡)、澳洲及紐西蘭以外地區入住醫院,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將減至列於有關金額的50%;及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就每次意外事件的最高賠償期限為30天。

3.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醫院而言,如入院時它們不在本公司提供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醫院名單」內,它們即不符合「醫院」定義。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醫院名單」, 請參閱本公司網頁。

4. 完全及永久傷殘指受傷所導致的完全傷殘持續 183日後,受保人在餘下的生活期間,完全不能從事任何可賺取收入的、職業或專業,以賺取或獲得任何工資、補償或利潤。

註:

1. 本產品由立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承保。

2. 資料僅供參考,並非保單文件的一部分及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有關此計劃的完整條款和細則以及定義,請參閱保單文件。 本網頁資料應與產品簡介册和其他相關文件一併閱讀,包括但不限於保單利益說明(如有)、其他市場推廣資料、保單條款和其他保單文件(應要求提供);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倘若因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因素而直接或間接、完全或部份導致受保人身故或受傷,所有意外保障並不適用:

  1. 任何已存在醫療狀況;
  2. 服用非由醫生處方或指引下的藥物、濫用酒精或服用毒藥;
  3. 任何類型的疾病,或細菌或病毒性的感染,但因意外割傷或傷口引致細菌感染者除外;
  4. 任何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 (HIV) 的疾病或感染及/或其任何相關的疾病,包括後天免疫力缺乏症(即愛滋病)及/或其引發的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
  5. 核分裂、核溶合、任何核燃料或燃燒核燃料或核子武器物料後的核廢料放射性所產生的電離輻射或污染;
  6. 戰爭或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已宣戰)、民眾騷動、叛變、革命、暴動、罷工、恐怖份子或類似戰爭的行動;
  7. 參與任何軍事或維持和平活動;
  8. 任何人士為自己或代表任何團體或組織或與任何團體或組織有關,以恐怖主義、謀殺或企圖謀殺、綁架或企圖綁架、攻擊、襲擊或其他暴力手段强行影響任何團體、法團或政府;
  9. 自殺或任何蓄意自殘行為,無論當時神智清醒與否;
  10.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11. 美容或整形手術、或任何非必要的手術、或先天性異常,但因意外事件引致受傷而需重建手術則除外;
  12. 分娩、流產、墮胎、懷孕或其任何併發症,無論事故是否由受傷引發或因受傷而加劇;或
  13. 職業運動、任何比賽、涉及使用呼吸器具的水底活動、空中飛行活動(包括高空彈跳、懸掛式滑翔、熱氣球飛行、跳傘及特技跳傘),但作為機組人員或購票乘客乘搭具有正式牌照的商業定期航班的載客飛機則除外,或任何危險活動或運動,除非得到本公司特別批註同意。
 
已存在醫療狀況指在保單簽發日期或加簽批註生效日期或上一次本附加利益保障復效的生效日(以最遲者為準)前發生的以下任何狀況或疾病:
  • 以前存在或一直存在;或
  • 直接致病因素以前存在或一直存在;或
  • 受保人知悉該狀況或疾病之病徵或病狀;或
  • 任何化驗室的測試或調查顯示該狀況或疾病有可能存在

產品性質

本產品乃無分紅附加利益保障,故保單權益人不會享有分享本公司的利潤或盈餘的權利。本產品為非償款性質意外保障,旨在為希望獲得意外保障而同時有能力繳付保費的客戶而設。因此,本公司建議客戶需預留充足儲備應付未來的保費金額。

保單冷靜期

如保單未能滿足您的要求,而您並未根據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您有權在冷靜期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並獲退還所有已繳保費。冷靜期為緊接本公司向您或您的指定代表交付 (1) 保單;或 (2)《冷靜期通知書》之日起計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冷靜期通知書》是在交付保單時致予您或您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書,以就冷靜期一事通知您。

保費調整

保費將根據受保人之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或、居住地或職業,視乎情況而定)釐定。保單權益人有責任就任何於申請時披露的資訊的變更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根據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投資回報、理賠、保單退保及開支等方面之預期及經驗,保留權利檢討及調整此產品的保費率在每個保單週年日調整保費。除非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前向您發出通知,否則保費將不會調整。

索償

任何索償通知應在導致有關受傷或身故的意外事件發生後 30 天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提出,由保單權益人或索償人自承費用而令本公司滿意的證明或任何支持證據必須於該有關受傷或身故發生後90天內送交本公司。請致電我們的理賠熱線+852 2830 7600索取索償表格。

終止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最早發生時,本附加利益保障將自動終止,並同時停止收取其保費:

  1. 受保人身故;
  2. 本附加利益保障已支付的意外身故及斷肢保障賠償總額等於本附加利益保障的投保額;
  3. 本附加利益保障已支付意外完全及永久傷殘保障;
  4. 如在寬限期過後仍未繳足本附加利益保障及/ 或基本計劃的任何保費;
  5. 基本計劃期滿、到期、退保、終止;或
  6. 於受保人年滿 70 歲生日後緊接的首個保單週年日。

如您於保單生效期間終止本附加利益保障,您有權於下一個到期繳付保費日期前14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加利益保障,惟本公司需在下一個到期繳付保費日前收妥該通知方可終止本附加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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