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種類:
基本計劃
投保年齡:
18 歲 至 60 歲 (以上一個生日計算)
保障年期:
10 年
保費繳費年期:
8 年
保費繳費模式:
年繳 / 月繳
保單貨幣單位:
港元
保障項目 (1)
賠償限額(港元)
計劃級別:
-
計劃 1計劃 2計劃 3
計劃級別 - 每日住院入息賠償 2, 3, 4, 6
計劃 1:每日 $300
計劃 2:每日 $600
計劃 3:每日 $900
每次意外事件住院最多賠償90天、每保單年度意外次數最多10次及整個保障年期內最多住院1,000日
意外傷殘及斷肢保障:
若受保人因意外事件而導致下列受保事故,本計劃提供定額意外傷殘及斷肢保障。
受保事故︰
- 永久喪失雙目視力;
- 喪失兩肢體或永久完全喪失兩肢體的使用功能;或
- (a)永久喪失單目視力;及 (b)喪失一肢體或永久完全喪失一肢體的使用功能;或
- 在受保人 65歲生日或之前完全及永久傷殘。
計劃 1:$300,000
計劃 2:$600,000
計劃 3:$900,000
意外身故賠償:
若受保人於保單生效期間因意外發生起的180日內導致身故,受益人可獲得定額意外身故賠償。
計劃 1:$300,000
計劃 2:$600,000
計劃 3:$900,000
雙倍賠償:
若受保人於以下情況下身故或受傷致永久傷殘或斷肢,可獲雙倍賠償。
- 當受保人作為一個購票乘客,於行駛在非航空及非海上公共交通工具內;或
- 當受保人以行人身份於交通意外事件中受傷及/或被任何機動車輛撞倒;或
- 當受保人在一般只限載客用的升降機廂內(不包括礦場及建築地盤的升降機);或
- 只限在下列公共建築物內直接因發生火警導致:戲院、公眾大禮堂、酒店、學校及醫院;或
- 在香港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水浸及/或山泥傾瀉;或
- 當受保人及受保人的配偶因同一意外事件導致身故。
身故賠償:
計劃 1:100%總已繳年保費等值 + $3,000
計劃 2:100%總已繳年保費等值 + $6,000
計劃 3:100%總已繳年保費等值 + $9,000
退保保障:
若在期滿前退保,您可以按以下計算方法取回退保價值:
總已繳年保費等值1x 保費回贈百份比
下表為保費回贈百份比:
已届保單年度 - 保費回贈百份比
第1年:0%
第2年:15%
第3年:30%
第4年:40%
第5年:50%
第6年:60%
第7年:70%
第8年:80%
第9年:90%
第10年:108%
期滿保障:
相等於期滿日時總已繳年保費等值1的108%
1. 總已繳年保費等值指於相關日期並以年繳保費計算的累積總保費,計算方法為年繳保費除以十二再乘已繳付之月份數目。保費徵費或任何其他保障項目(如有)的保費並不包括在內。
2. 住院指受保人按醫生建議登記入院作為留院病人就受傷或疾病接受治療而住院最少六小時並於出院前持續留院,因同一或相關之傷病或其併發症而多次住院,若每次住院相距上一次住院不超過90日,將被視為同一次住院。住院必須是醫療必需*的。
*醫療必需是指就住院、治療、程序、材料或其他醫療服務而言,該住院、治療、程序、材料或其他醫療服務按本公司的意見為:
必須、適合及與有關病徵的發現或有關傷病的診斷及治療一致;
符合一般接受的醫療習慣而非為實驗或調查性質;
非純為受保人、保單權益人、醫生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方便;及
不能省卻的以免受保人的健康狀況惡化。
3. 若受保人於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台灣、南韓、美國、加拿大、西歐(即奥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及梵蒂岡)、澳洲及紐西蘭以外地區入住醫院,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將減至列於有關金額的50%;及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就每次意外的最高賠償期限為30天。
4. 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醫院而言,如入院時它們不在本公司提供的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醫院名單」內,它們即不符合「醫院」定義。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定醫院名單」, 請參閱本公司網頁。
註:
1. 本產品由立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承保。
2. 資料僅供參考,並非保單文件的一部分及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有關此計劃的完整條款和細則以及定義,請參閱保單文件。 本網頁資料應與產品簡介册和其他相關文件一併閱讀,包括但不限於保單利益說明(如有)、其他市場推廣資料、保單條款和其他保單文件(應要求提供);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倘若因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因素而直接或間接、完全或部份導致受保人身故或受傷,所有意外保障並不適用:
- 任何已存在醫療狀況;
- 服用非由醫生處方或指引下的藥物、濫用酒精或服用毒藥;
- 任何類型的疾病,或細菌或病毒性的感染,但因意外割傷或傷口引致細菌感染者除外;
- 任何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 (HIV) 的疾病或感染及/或其任何相關的疾病,包括後天免疫力缺乏症(即愛滋病)及/或其引發的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
- 核分裂、核溶合、任何核燃料或燃燒核燃料或核子武器物料後的核廢料放射性所產生的電離輻射或污染;
- 戰爭或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已宣戰)、民眾騷動、叛變、革命、暴動、罷工、恐怖份子或類似戰爭的行動;
- 參與任何軍事或維持和平活動;
- 任何人士為自己或代表任何團體或組織或與任何團體或組織有關,以恐怖主義、謀殺或企圖謀殺、綁架或企圖綁架、攻擊、襲擊或其他暴力手段强行影響任何團體、法團或政府;
- 自殺或任何蓄意自殘行為,無論當時神智清醒與否;
-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
- 美容或整形手術、或任何非必要的手術、或先天性異常,但因意外事件引致受傷而需重建手術則除外;
- 分娩、流產、墮胎、懷孕或其任何併發症,無論事故是否由受傷引發或因受傷而加劇;或
- 職業運動、任何比賽、涉及使用呼吸器具的水底活動、空中飛行活動(包括高空彈跳、懸掛式滑翔、熱氣球飛行、跳傘及特技跳傘),但作為機組人員或購票乘客乘搭具有正式牌照的商業定期航班的載客飛機則除外,或任何危險活動或運動,除非得到本公司特別批註同意。
產品性質
本產品乃無分紅保單,故保單權益人不會享有分享本公司的利潤或盈餘的權利。本產品旨在為希望獲得意外保障而同時有能力繳付保費的客戶而設。因此,本公司建議客戶需預留充足儲備應付未來的保費金額。
保單冷靜期
如保單未能滿足您的要求,而您並未根據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您有權在冷靜期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並獲退還所有已繳保費。冷靜期為緊接本公司向您或您的指定代表交付 (1) 保單;或 (2)《冷靜期通知書》之日起計 21 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冷靜期通知書》是在交付保單時致予您或您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書,以就冷靜期一事通知您。
保費調整
保費將根據受保人之風險級別(包括但不限於年齡、性別、職業類別及計劃級別,視乎情況而定)釐定。我們保留權利在每個保單週年日根據整體理賠情況及保單續保情況而調整特定風險級別的保費率。除非我們於保單週年日前向您發出通知,否則保費將不會調整。為免存疑,本公司不會基於個人而調整保費。
索償
「每日意外住院入息賠償」的索償,受保人應在開始相關住院日期起計30天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索償通知。並須以本公司制定的索償表格及附上所有醫院收據副本,於出院日期後90天內送交本公司。請致電我們的理賠熱線+852
2830 7600索取索償表格。
「意外身故賠償」及「意外傷殘及斷肢保障」的索償,索償通知應在導致有關受傷或身故的意外事件發生後 30
天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由保單權益人或索償人自承費用而令本公司滿意的證明或任何支持證據必須於該有關受傷或身故發生後90天內送交本公司。
終止
本計劃將在以下情況時自動終止,以最先者為準:
- 受保人身故;
- 賠付意外傷殘及斷肢保障
- 本公司批准保單權益人書面要求退保;
- 本保單到達期滿日;或
- 本保單於寬限期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