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安心危疾簡易保

立橋人壽立安心危疾簡易保(「本計劃」)是一個簡單的危疾保險,保費相宜及全面涵蓋62種嚴重疾病。假如不幸確診患上涵蓋的嚴重疾病,您可以獲得一筆過財務支援,讓您安心治療,早日康復。

產品影片 - 廣東話版普通話版

投保優惠
客戶於優惠期內成功投保立安心危疾簡易保,可享保費折扣優惠
嚴重疾病保障

假如受保人經診斷患上受保的62種嚴重疾病其中之一,本計劃將一筆過支付相等於診斷時100%投保額非償款性質的「嚴重疾病賠償」,加上非保證終期紅利(扣除任何欠款)1,2,3。若受保人於首10個保單年度內確診患上受保嚴重疾病,可獲額外賠償投保額的50%,於對抗疾病中給您更大支援。

有關受保疾病列表,請參閱此計劃簡介冊的相關部份。

假如受保人經診斷患上受保的62種嚴重疾病其中之一,本計劃將一筆過支付相等於診斷時100%投保額非償款性質的「嚴重疾病賠償」,加上非保證終期紅利(扣除任何欠款)1,2,3。若受保人於首10個保單年度內確診患上受保嚴重疾病,可獲額外賠償投保額的50%,於對抗疾病中給您更大支援。

有關受保疾病列表,請參閱此計劃簡介冊的相關部份。

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終期紅利累積財富

本計劃為分紅保險計劃,由第二個保單週年日開始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另外,本計劃由第五個保單週年日起在保單退保、賠付嚴重疾病賠償、保單滿期或受保人身故時(以情況最早發生為準)提供一次性非保證終期紅利。本公司將至少每年檢視及釐定終期紅利一次,有關詳情請參閱紅利理念部份。

本計劃為分紅保險計劃,由第二個保單週年日開始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另外,本計劃由第五個保單週年日起在保單退保、賠付嚴重疾病賠償、保單滿期或受保人身故時(以情況最早發生為準)提供一次性非保證終期紅利。本公司將至少每年檢視及釐定終期紅利一次,有關詳情請參閱紅利理念部份。

人壽保障 守護摯愛

本計劃為受保人提供不可或缺的人壽保障至受保人100歲。假如受保人不幸離世,受益人將獲一筆過支付相等於100%投保額的身故賠償加上非保證終期紅利(扣除任何欠款)。若受保人於首10個保單年度內身故,可獲額外賠償投保額的50%,幫助摯愛渡過艱難時刻。

本計劃為受保人提供不可或缺的人壽保障至受保人100歲。假如受保人不幸離世,受益人將獲一筆過支付相等於100%投保額的身故賠償加上非保證終期紅利(扣除任何欠款)。若受保人於首10個保單年度內身故,可獲額外賠償投保額的50%,幫助摯愛渡過艱難時刻。

多種保費年期

本計劃備有4個保費繳費年期可供選擇:5年、10年、15年或20年。

本計劃備有4個保費繳費年期可供選擇:5年、10年、15年或20年。

投保程序簡易

本計劃投保程序簡易,只需回答4條健康問題*即可投保。


*只適用於申請投保額不高於產品概覽內所列之限額。

本計劃投保程序簡易,只需回答4條健康問題*即可投保。


*只適用於申請投保額不高於產品概覽內所列之限額。


註釋

1. 如投保額不高於產品概覽中所列的限額,只需回答4條健康問題即可投保。

2. 「不能獨立生活」及「完全及永久傷殘」的保障年齡為18歲至64歲。

3. 如嚴重疾病的病徵、狀況或診斷於保單簽發日起60天內出現或發生,則不獲本計劃下的嚴重疾病保障賠償(由意外事件導致的嚴重疾病則不適用)。

4. 任何「嚴重疾病賠償」的索償必須在受保人獲悉患上受保的嚴重疾病起計90天內以本公司制定的索償表格提出。 在本公司接獲索償書面通知後6個月內,保單權益人必須呈交診斷的書面證明,並以本公司批准的醫生發出的醫療證明和報告及本公司要求的任何其他證明作支持;有關費用由保單權益人負責。

立安心危疾簡易保

產品種類:

基本計劃

保費繳付年期及投保年齡(以上一個生日計算):

5年:0 歲(15日)至 65 歲

10年:0 歲(15日)至 60 歲

15年:0 歲(15日)至 55 歲

20年:0 歲(15日)至 50 歲

保障年期:

至 100 歲

保費繳費模式:

年繳 / 月繳

保單貨幣單位:

港元 / 美元

最低投保額:

120,000港元 / 15,000美元

簡易健康核保之最高投保額:

如投保額不高於下表中限額,只需回答4條健康問題即可投保。

 

投保年齡^ - 港元保單

0 歲(15日)至 40 歲:4,800,000港元

41 - 50歲:4,000,000港元

51 - 55歲:2,000,000港元

56 - 60歲:800,000港元

61 - 65歲:400,000港元


投保年齡^ - 美元保單

0 歲(15日)至 40 歲:600,000美元

41 - 50歲:500,000美元

51 - 55歲:125,000美元

56 - 60歲:100,000美元

61 - 65歲:50,000美元


^年齡指上一個生日時的年齢

嚴重疾病賠償:

嚴重疾病賠償應等於:

i. 診斷時的投保額;加

ii. 終期紅利(如有);減

iii. 任何欠款。

 

若受保人於第10個保單週年日之前確診患上受保嚴重疾病,將獲支付額外投保額的50%。

身故賠償:

身故賠償應等於:

i. 受保人身故時的投保額;加

ii. 終期紅利(如有);減

iii. 任何欠款。

 

若受保人於第10個保單週年日之前身故,將獲支付額外投保額的50%。

退保保障 / 期滿保障:

i. 退保或期滿日時的保證現金價值;加

ii. 終期紅利(如有);減

iii. 任何欠款。

終期紅利:

終期紅利(如有)於第五個保單週年日或之後及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最早發生時支付:

 

i. 受保人身故;或

ii. 退保;或

iii. 保單期滿;或

iv. 賠付嚴重疾病賠償

 

終期紅利只支付一次,並非保證,本公司將至少每年檢視及釐定紅利一次,有關詳情請參閱紅利理念部份。

投保優惠
客戶於優惠期內成功投保立安心危疾簡易保,可享保費折扣優惠

註:

1. 本產品由立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承保。

2. 資料僅供參考,並非保單文件的一部分及不包含保單的完整條款。有關此計劃的完整條款和細則以及定義,請參閱保單文件。 本網頁資料應與產品簡介册和其他相關文件一併閱讀,包括但不限於保單利益說明(如有)、其他市場推廣資料、保單條款和其他保單文件(應要求提供);並在需要時,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因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而直接或間接、完全或部份引起、與其有關、導致或產生的任何嚴重疾病,將不在本計劃的嚴重疾病賠償的受保範圍內:

  1. 任何已存在醫療狀況;

  2. 先天畸形或異常、不育或絕育;

  3. 服用非由醫生處方或指引下的藥物、濫用酒精或服用毒藥;

  4. 任何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 (HIV) 的疾病或感染及/或其任何相關的疾病,包括後天免疫力缺乏症(即愛滋病)及/或其引發的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於因輸血感染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因醫療感染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及因職業感染人類免疫力缺乏病毒(HIV)則除外。

  5. 核分裂、核溶合、任何核燃料或燃燒核燃料或核子武器物料後的核廢料放射性所產生的電離輻射或污染;

  6. 戰爭或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已宣戰)、民眾騷動、叛變、革命、暴動、罷工、恐怖份子或類似戰爭的行動;

  7. 參與任何軍事或維持和平活動;

  8. 任何人士為自己或代表任何團體或組織或與任何團體或組織有關,以恐怖主義、綁架或企圖綁架、攻擊、襲擊或其他暴力手段强行影響任何團體、法團或政府;

  9. 任何蓄意自殘行為;

  10. 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拒捕或參與任何爭執或毆鬥;或

  11. 職業運動、任何比賽、涉及使用呼吸器具的水底活動、空中飛行活動(包括高空彈繩跳、懸掛式滑翔、熱氣球飛行、跳傘及特技跳傘),但作為機組人員或購票乘客乘搭具有正式牌照的商業定期航班的載客飛機則除外,或任何危險活動或運動,除非得到本公司特別批註同意。

 
在本計劃中,對於在保單簽發日期或加簽批註日期或上一次保單復效的生效日(以最遲者為準)起計首60天內,首次出現或顯現有關的病徵或狀況,或患上首次診斷的嚴重疾病,將不獲任何嚴重疾病賠償賠償。本條不適用於由意外事件導致的嚴重疾病。

產品性質

本產品乃一項含有儲蓄成份的長期分紅壽險產品,提供非償款性質保障。保險費用成本及保單相關費用已包括在本計劃的所需繳付保費之內,儘管本計劃的推銷文件 / 產品簡介冊或本計劃的銷售文件沒有費用與收費表 / 費用與收費部份或沒有保費以外之額外收費。本產品為危疾保險,為希望獲得危疾保障時有能力繳付保費的客戶而設。因此,本公司建議客戶需預留充足儲備應付未來的保費金額。


保單冷靜期

如保單未能滿足您的要求,而您並未根據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您有權在冷靜期內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保單並獲退還所有已繳保費。冷靜期為緊接本公司向您或您的指定代表交付 (1) 保單;或 (2)《冷靜期通知書》之日起計21個曆日的期間,以較早者為準。《冷靜期通知書》是在交付保單時致予您或您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書,以就冷靜期一事通知您。


保費調整

本公司將根據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投資回報、理賠、保單退保及開支等方面之預期及經驗,保留權利檢討及調整此產品的保費率。除非本公司於保單週年日前向您發出通知,否則保費將不會調整。


索償

任何索償必須在受保人獲悉患上嚴重疾病或早期嚴重疾病起計九十(90)天內以本公司制定的索償表格提出,並在本公司接獲索償書面通知後六(6)個月內,呈交診斷的書面證明連同認可的醫療證明和報告及其他文件證明。請致電我們的理賠熱線+852 2830 7600索取索償表格。


終止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最早發生時,基本計劃將自動終止,並同時停止收取其保費:

  1. 受保人身故;

  2. 賠付「嚴重疾病賠償」;

  3. 本公司批准保單權益人書面要求退保;

  4. 保單到達期滿日;

  5. 保單於寬限期後失效;或

  6. 不能作廢價值(即保證現金價值減去任何欠款後的金額)等於或少於零。

 
如您於保單生效期間終止保單,您有權於下一個到期繳付保費日期前14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惟本公司需在下一個到期繳付保費日前收妥該通知方可終止有關保單。